說到底,之所以對“觸法少年”法外開恩,,社會性的意義在于“救贖”和“打撈”,,也就是作為對生命的珍視,給他(她)們重生的機會,??墒牵瑢τ凇笆芎φ摺保ㄊ芎φ呒覍伲┒?,對于任何傷害他(她)們的人的寬恕,都可能讓他(她)們顯得更加憤恨不已,。
所以,就“未成年人保護法”到底是不是也在“保護壞人”的爭論,,近乎在每一次“少年觸法”事件中,,都會被攤開來說。因為,,對于“救贖”和“嚴(yán)懲”的性價比,,到底哪種方式更為有效,可能也并不絕對,。于此,,這背后的隱憂,就值得深思和玩味,。
在直面“少年觸法”的事件上,,要搞清楚“少年們”是真的不知道違法,還是知道違法卻依然犯罪,。在這個問題上,,不能總以“他(她)還是個孩子說事”。因為,,在一些“少年觸法”事件中,,有一些“少年”確實是知道“年齡小”可以規(guī)避懲罰這回事。
這種時候,,如果“受害者”(受害者家屬)知道“少年犯”是個雞賊,,自然是很難接受的。但是,法理的規(guī)則又不能破,,這種情況下,,就會陷入情理兩難的境地之中。事實上,,近些年來,,國內(nèi)發(fā)生的“少年觸法”事件,已經(jīng)多次引發(fā)廣泛的爭論,。
但是,,普遍來看,都沒有打破“未成年人保護法”的尺度,。從某種意義上而言,,這是個難啃的骨頭,全世界范圍內(nèi),,對于未成年犯罪貌似都是充滿“慈悲”的,。這種時候,對個別案件的破例,,著實也會帶來不少影響,。所以,多數(shù)時候,,討論案件的聲音很大,,但是改變起來,卻舉步維艱,。
尼爾·波茲曼在《童年的消逝》一書中,,主要是以心理學(xué),社會學(xué),,語義學(xué)強調(diào)童年的消逝,。當(dāng)然,主要是從媒介影響層面進行的一種考量,。但是,,回到犯罪學(xué)領(lǐng)域,是不是同樣的適用,,尼爾·波茲曼的分析方法,,似乎值得參照。
從某種意義上而言,,當(dāng)下在區(qū)分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上,,還是以年齡為分界。這種區(qū)分方法有局限性,,但是就目前來看,,可能沒有更好的取代方式。因為,年齡是可以量化的,,而如尼爾·波茲曼所強調(diào)的認(rèn)知性年齡,,是客觀存在的,但是卻不好量化,。
這導(dǎo)致,,有“少年老成”的存在,也有“成年巨嬰”的存在,。但是,,量化上也只能是一種評價式的,道德化的存在,。不過,,這也透露“出一點”,“他(她)可能是個孩子”本身存在很大的疏漏,。只是,,法理是面向大多數(shù)人的,所以客觀存在的漏洞,,只能擺在那里。因為,,堵上它,,也可能會傷及無辜。
要知道,,極端性犯罪是小概率事件,,少年參與的極端性犯罪,更是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事件,。所以,,作為對少年犯的“嚴(yán)懲”還是“救贖”,可能并不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大的影響,。但是,,到底是“嚴(yán)懲”,還是“救贖”,,這可能更強調(diào)是生命觀,,而非道德觀。
從“受害者”(受害者家屬)角度而言,,讓犯罪者被嚴(yán)懲是最好的良藥,。無論她(她)是成人還是孩子。事實上,,從國內(nèi)的“少年觸法”事件而言,,這樣的訴求還是很強烈的。雖然法理上可能并沒有同意。但是“受害者”(受害者家屬)內(nèi)心的仇怨指向,,卻始終沒變,。
尤其,對于不可逆?zhèn)Φ那闆r,,更是如此,。很多時候,物質(zhì)性的補償,,只能換來未來的安心,,而對于傷害所激發(fā)的仇恨,有時候一輩子都不見得可以消散,。人畢竟是情緒的綜合體,,并且,大多數(shù)時候,,還不能完全自控,,這就讓人性變得更加難以揣摩。
所以,,只能這樣去理解,,“救贖”一個“少年犯”是有意義的,但是“救贖”一個“少年犯”卻成本很高,。于此,,作為“救贖”來講,社會性的意義可能更大一些,。所以,,社會性的投入,才會不惜高昂的代價,,因為,,它本身的作用并不是為寬恕罪孽,而是為感召罪孽,。
因為,,在具體的生命觀中,默認(rèn)個體的成長是漸進式的,。事實上,,真實的人生里,確實也是這樣的,。但是,,作為罪行的考量,年齡少一天無罪,,年齡多一天有罪,,這總是讓人感到有些不妥,。只是,除卻這樣的界限區(qū)分,,可能沒有更好的方法存在,。
所以,有時候,,正義的存在,,只是相對的存在,本質(zhì)上是取舍的存在,。甚至,,就“12歲N號房運營者”而言,他未來到底能被能“被救贖”,,其實也充滿很大的“不確定性”,。但是,作為生命觀的考量,,只要有一絲的希望,,少年總是可期的。而這也是人類發(fā)展至今,,最為美好的期許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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